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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商学院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耿玉成编辑:何伊丽 审核:罗卫国 时间:2017/6/18 17:18:40 浏览:22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院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稳定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是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规范教学实践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立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满足教学需要的原则。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教学实践基地。

第三条   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提高教学实践基地所在单位与系部合作的积极性,学院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教学实践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院的科研和师资力量加强本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   坚持就近就地、相对稳定的原则。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设备技术先进、种类较齐全、实习条件较好的单位进行建设。

第五条   坚持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将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三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第六条   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点”即每个专业应重点建设12个高质量的教学实践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各专业的教学实践基地;每个专业应不少于5个相对稳定的教学实践基地。

第三章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应具有满足一定数量学生从事教学实习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在新建实习基地时,应优先考虑那些经过多次实习、符合实习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

第八条   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教学实习的需要。

第九条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应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人员兼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实习基地领导重视企业技术革新,尊重知识,支持教育,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愿望,能使实习基地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基地原则上每年或每学期都能够按计划安排一部分学生实习,或者在某一领域可供学生参观、见习。

第四章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正常运行,实行系部主任统筹,由实践办管理和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

(一)系部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特点、实习内容,以及各系(部)制订的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够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二)系部应在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立学生实习档案,其中内容应该包括: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报告等。要收集企业对实习生的评价和反馈意见,对实习效果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为促进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系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基地建设及实习教学情况。

第十四条   系(部)需在教学实践基地聘请1-2位专业技术水平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教学实习基地顾问,指导对口专业的学生。

第十五条   每年举行一次校外教学实践基地代表座谈会,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并对新聘请的顾问发放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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