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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财产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院长、系(部)主管领导、实验室主任逐级负责制。以系(部)为单位,系(部)主管领导为第一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为岗位负责人。实验室设立安全员并承担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安全负责人名单和安全管理规则应在实验室内张贴。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检查制度。实验室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并具备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各实验室在坚持日常检查的同时,应特别做好节假日和学期末的安全自检工作,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实验中心要成立专门小组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查验安全记录。学院在节假日期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抽查。检查工作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人员要随时检查室内安全状况,保证电路、水、气管道无打火或跑冒滴漏,设施无坏损现象。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楼道通畅,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拆改实验室内外建筑结构,严禁占用、封堵安全通道。如有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条 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需经批准并健全审检审验制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持上岗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运行时不得脱岗。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实验设备,因不听从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第五条 要加强对本科生实验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进入和离开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则。本科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安全员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对高压、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实验应特别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应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指导。学生在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等设施,如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降级或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配有防火、防爆、防腐、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施。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的实验室要有三废处理手段,并要严格按照三废处理要求执行。实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噪音控制在70 分贝以下。高压容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同时必须离明火10 米以外。各种气瓶严禁放置楼内。剧毒物品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管理、双把锁、双本帐),严格领用手续。如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未关截门、未拉闸、未锁门、未熄明火等),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实行降级或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第七条 保卫办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立即停止实验意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验中心每学期不定期抽查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出色的予以表扬,存在问题的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报主管院长批准,在全校通报批评。实验室出现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